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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安全 诚信沧州”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推进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药品安全民心工程,全面提升我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食药安全诚信河北”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坚持党政同责、社会共治,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食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为建设创新驱动经济强市、生态宜居美丽沧州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监管能力显著增强,食品医药产业发展质量明显提高,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感和满意度稳步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力争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农业源头污染治理实现新突破。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进一步完善,种植、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行为得到遏制,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等得到有效治理,农产品产地抽检总体合格率达到98%以上。

突出问题整治取得新进展。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加快推进解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率达到100%,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率达到100%,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满意度稳定在80%以上。

社会协同共治形成新格局。党委领导责任、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有效落实,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明显增强,食品药品安全共治共享的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和基本知识的知晓率达到80%以上。

监管能力跃上新台阶。大数据等手段广泛应用,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明显提高,市、县、乡三级执法机构装备满足监管工作需要,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明显提高,食品检验量达到每年4份/千人。

产业高质量发展迈出新步伐。推动产业向集群化发展、产品向高端化迈进,食品医药工业增加值增幅高于规模以上工业。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全程监管,提升质量安全和产业发展水平

1.深化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加强农业投入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到2020年,农业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到7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探索建立重金属等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加强食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管。引导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到2020年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全部建立HACCP体系。开展食品集中生产区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整治提升工作,到2020年完成3个以上食品集中生产区的整治提升工作,集中交易市场整治提升率达到100%,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建立食品快检室。开展食品超市(店)示范创建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到2020年,培树10家大型超市(市场)、100家中型超市、1000家小型超市(门店)。加强食品品牌建设,保护和传承行业老字号。鼓励支持出口食品企业实施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认证。支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连锁经营、统一配送食品经营模式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沧州海关,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推进“清洁厨房”建设,倡导网络订餐餐饮服务单位实施“网络明厨亮灶”,80%以上餐饮服务单位达到“清洁厨房”标准。依法加强集中用餐单位以及大型和连锁餐饮企业、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的日常监管,80%以上的企业(单位)量化等级达到良好以上。加大对餐具、饮具的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力度。基本建立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到2020年至少建成1个区域性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特种毛皮胴体肉等集中无害化处置中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卫计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深化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整治提升。县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以下简称“三小”)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到2020年,食品小摊点进入政府划定区域经营的比例,市主城区达到90%以上,各县(市)主城区达到70%以上。加强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旅游景区、车站码头等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三小”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委、市商务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5.规范网络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行为。落实网络经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制度,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强化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管理,落实其安全管理责任。监督指导从事网络销售的企业和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采取技术措施,保障网络销售数据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可追溯。开展网络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交易监测和稽查,严厉打击网络销售不合格食品和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网信办、市通信发展办、市公安局)

6.强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落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化药品生产现场合规性检查,每年选取10个以上重点品种开展风险分析。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强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鼓励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提高药品流通规范化、集约化水平。落实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现场检查,监督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与所生产销售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机构和监测网络,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制度。落实相关支持奖励政策,督促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仿制药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7.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围绕食品药品集中生产经营区、农村地区、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整治,净化市场环境,防范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针对非法添加、制假售假、消费欺诈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稽查,破除“潜规则”。建立健全跨区域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协作机制,推进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送工作。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健全大案要案联合督办和典型案件通报制度,严格执行“处罚到人”的规定,实施违法犯罪人员行业禁入。完善案件查办信息公开制度,2018年底前实现市、县两级行政处罚决定书全面公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牧局、市质监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效能和技术支撑水平

1.提升检验检测能力。积极推进市、县两级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和县级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加快形成我市科学、高效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力争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达到省先进水平,市农检中心建设成为省级分中心。加强食品快检能力建设,食品快检车配备实现县(市、区)全覆盖,全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标准化菜市场建立食品安全监测站。鼓励和引导食品药品企业加快提高自身检测能力项目建设。食品风险监测覆盖各县(市、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覆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沧州海关、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提升智慧监管能力。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探索智慧监管新模式,把信息化建设作为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支撑。推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督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追溯体系建设主体责任,到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乳制品、酒类、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等重要产品全程可追溯。基本建成肉类、蔬菜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并稳定运行,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超市以及学校、医院等团体消费单位信息化追溯体系覆盖率达到50%。(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提升应急管理能力。落实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健全市、县、乡三级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预案,完善跨区域、跨部门的应急管理协作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市、县两级骨干机动应急队伍及应急装备建设,各县(市、区)分别组建1支食品药品安全骨干应急队伍。加强舆情监测,建设市、县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网络。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应急培训,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强化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牧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网信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提升监管队伍能力。健全培训管理制度机制,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加快技术审评、执法办案、监督抽验、政策法规等人才队伍建设。落实省有关规定,建立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推动市级食品安全专家库建设,对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犯罪认定等提供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落实各方责任,提升社会共治和企业诚信水平

1.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严格落实《中共沧州市委办公室沧州市人民政办公室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沧办发〔2017〕22号),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领导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不断完善党委、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机制,不断加大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力度,主导解决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各级政府每年主导解决1-2项影响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的重点问题。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健全综合协调、督查考评、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统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力量配置,将食品药品安全作为市场监管的首要职责。(责任单位: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集中培训。强化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管理,落实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失信联合惩戒等制度和相关配套政策。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深化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稳步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覆盖范围,健全保险赔付相关事前事中事后政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牧局、市发改委、市保险协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志愿者等的监督作用。健全基层协管员队伍,构建食品药品安全基层群防群控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加大举报奖励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主动发现解决本地行业共性隐患问题。(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牧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深化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引导。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科普网点建设,逐步形成市有科普基地、县(市、区)有科普公园、乡(镇)有科普站、村(居)有科普栏,把食品药品科学知识送进校园、送进企业、送进社区、送进农村、送进机关。不断拓展宣传平台,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新闻宣传,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完善新闻发布机制,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强化舆论监督。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普法宣传,综合治理食品药品安全谣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协、市农牧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新闻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开展示范创建,提升整体保障和区域协作水平

1.扎实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在全市范围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力争到2020年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标准,3个以上县(市、区)达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标准,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覆盖全部农业县(市、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积极助力京津冀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活动。按照省食品安全工作统一部署,严格落实区域食品和农产品产销衔接、源头管控协作、联合检查、信息及资源共享、检验监测协作、应急处置和案件协查等工作制度,探索实施跨区域“农餐对接”“农超对接”“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产销直挂机制,建设我市食用农产品直通京津的快速通道,积极助力“京津冀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创建。到2020年,基本达到“京津冀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目标。(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地区和部门实际,逐级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分年度组织实施,逐月进行调度,加强各级各有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二)强化指导衔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强化本行动计划实施与省相关政策、重大部署以及相关市级专项规划、部门规划、地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有效衔接,提升行动计划实施的整体成效。

(三)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优化财政资金支出方向,将经费投入向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等领域倾斜,向基础设施和执法装备配备倾斜,向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倾斜,向基层和重点地区倾斜向,确保行动计划任务落实到位。

(四)严格考核评估。将本行动计划推进实施情况纳入对各地各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督查和考核评价,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限期整改到位;对工作失职、失责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